2023年4月21日
0时58分至3时11分
身在香港的周某
手机先后收到九条短信提醒
显示其银行卡在境外
消费、取款9次累计支出9.6万元
4月21日15时许
周某看到短信提醒
立即从香港返回东莞的家中
发现银行卡在家并未丢失
感觉该卡可能被盗刷
遂前往当地银行办理临时挂失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周某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
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以无法认定周某银行卡
是否属于盗刷为由予以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某将银行
诉至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银行卡纠纷案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涉案银行卡是否属于伪卡盗刷
二是伪卡盗刷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涉案银行卡
是否属于伪卡盗刷问题
本案中涉案借记卡账户
在两个多小时里
共发生9次境外取款、消费等交易
其交易次数、交易频繁性等
明显存在异常
周某系涉案银行卡所有人及持有人
在上述异常消费或取款期间
人确在香港
且其发现银行卡消费通知后
确认银行卡未丢失
第一时间到银行办理临时挂失
并于当日前往派出所报警
符合常理
综合上述情况
法院认为涉案银行卡
存在被他人复制
或者克隆的高度盖然性
且银行亦未提供
上述交易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交易单据、签购单等
对伪卡交易进行反驳
故法院认定涉案银行卡
上述境外消费及取款系伪卡盗刷
关于伪卡盗刷的责任
如何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借记卡持卡人
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
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
并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
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
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发卡行主张持卡人
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周某在银行申领借记卡
双方成立借记卡服务合同
该合同系双方意思的表示
合法有效
故银行有保障周某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的义务
周某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的义务
现周某提交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
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
足以证明其卡在境外被盗刷时
本人当时在香港的事实
已尽到基本举证义务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
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应当对其发行的银行卡
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
并应采取技术手段
防范储蓄卡被复制和伪造
涉案银行卡内资金在境外被盗刷
且银行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周某在持卡期间未尽基本注意义务
而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等
故周某要求银行
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银行赔偿周某9.6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宋绍坤 鹿邑县法院
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
为伪卡盗刷交易
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
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
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
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
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
或者其授权交易的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
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
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七条规定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借记卡持卡人
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
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
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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